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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发布一批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1-24 09:12:18 打印 字号: | |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根治欠薪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民生大事。岁末年初,正值工资结算高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保障的重要部署,积极落实治理欠薪工作“治源头、防风险、强监管、严惩处、兜底线”的总体要求,安康两级法院立、审、执一体推进,刑、民、行同步发力,积极化解欠薪纠纷,有力服务安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安康中院从全市法院2024年办理的涉欠薪纠纷案件中选取五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旨在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展现安康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司法担当。



案件1

刑事追责,“老板”恶意欠薪获刑罚

——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A劳务公司承包某小区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拖欠70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80余万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逃避支付责任,以他人名义购置车辆、房屋,并通过他人账户偿还车贷、房贷。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周某表示认罪服判,并缴纳了罚金。


典型意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司欠薪后法定代表人逃避支付责任,增加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难度,极易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惩处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义务人,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有力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人民法院绝不姑息恶意欠薪的态度。



案件2

司法惩戒,执行亮剑解“薪”忧

——王某等4人与吴某劳务合同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吴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包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并组织王某等人施工。因吴某拖欠王某等人劳务费,王某等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令吴某向王某等人支付劳务费7万余元。吴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处于失联状态,但尚有应收工程款未结算完毕。2024年10月,人民法院向吴某所承包工程的发包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工程款。发包方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始终不予回复,直至2024年12月仍未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决定对发包方罚款50万元。后发包方积极与吴某联系协商,促使吴某年底前将劳务费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执”民之所急,“行”民之所盼,方为执行之要义。配合执行,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果断亮剑,对协助执行人进行司法惩戒,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向农民工兑付权益。人民法院拓宽执行思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锚定实现农民工胜诉权益这一目标,让辛苦劳作的农民工得以安“薪”过好年。



案件3

行政非诉执行,助力农民工讨薪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曹某向人社局反映A电气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人社局查实后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A电气公司及时兑付拖欠曹某的劳动报酬20余万元。但A电气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人社局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按应付数额的50%支付赔偿金。同时,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A电气公司罚款9000元。A电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人社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将案件移送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期间,A电气公司将拖欠的劳动报酬、赔偿金及罚款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立足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职能,准予执行欠薪类行政非诉案件,是人民法院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生动体现。本案中,人社局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综合运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司法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府院联动”共同为实现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案件4

 “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兜牢民生底线

——王某等42人与A公司、B公司、冯某劳务合同系列案


基本案情:A公司将其承建的住宅工程中的水电劳务分包给某经营部,某经营部又将水电劳务分包给B公司,B公司组织王某等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50余万元未支付。王某等人多次催要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A公司、B公司、某经营部经营者冯某向其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法检两院共同推动,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最终王某等人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分两次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资50余万元,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后A公司按期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风险防范化解是司法机关的共同使命。本案中,法检两院通过“支持起诉+诉前调解”的工作模式,妥善化解耗时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欠薪案件,避免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构建涉农民工欠薪工作调解大格局。法检两院联合办案强化了司法公正,持续传递了法律温暖,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再添动力,为农民工的“讨薪路”画上句号。



案件5

倾情调解,促民生保障和企业发展双赢

——唐某等21人与A矿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


基本案情:2022年底至2023年初,A矿业公司为恢复厂区生产经营,招募唐某等人工作,约定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唐某等人陆续工作至2023年7月底,A矿业公司未能按照预期恢复经营,仅支付唐某等人部分工资,尚欠10余万元未支付。唐某等人通过村委会、镇政府协调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矿业公司支付剩余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多方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矿业公司当庭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对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约定了给付时间及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以调解方式办结欠薪案件,为公平正义提速,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确定工资履行期限,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避免企业因诉讼陷入经营困难,为企业经营发展缓冲蓄力,打造民生保障和企业发展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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