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公布如下: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68”举报电话。
(二)来信来访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应当包括: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问题,注明时间、地点、事项等;
(三)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环境问题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四、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关于生态环境举报问题后于24小时内分流至本院行政庭,行政庭收到举报信息后进行登记,并根据举报内容、性质、危害情况组织研究,三日内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