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白河法院巡回至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家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于2015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黄某购买杨某房屋,对房屋总价款、给付时间及违约条款进行了约定。但黄某仅支付部分房款后,剩余房款一直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遂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尾欠房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黄某因故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该特殊情况,经与双方沟通,白河法院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将开庭审理的地点定在了黄某家中。经过开庭,庭审顺利完成,也切实将司法为民便民举措落到了实处,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一直以来,白河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将司法为民宗旨融入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不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