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荣连、李文河与被上诉人柯昌兵、原审第三人辛杰、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陕09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8800.00元,由上诉人曾荣连、李文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横法律效力。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