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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张鹏辉)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0:33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张鹏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分公司、张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