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择优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安康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本院决定编制安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的范围:
1.申报机构属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2.申报机构系在陕西省内依法注册设立。
(二)申报机构的条件:
1.申报机构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申报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人员:
(1)律师事务所申报的,执业律师不少于6名;
(2)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申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名;
(3)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报的,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的;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一)安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附件一);
(二)机构执行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章程;
(三)本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等)、办公场地证明(自购场地的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等);
(四)本机构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执业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清算事务所应当提交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清算或经营管理业务的证明材料,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
(五)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个人简历,应包括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情况,近三年来破产清算业务的业绩;
(六)本机构近三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情况。提交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
(七)本机构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有关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或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论文、文章或专著以及专业会议办会机构证明的破产业务教学或交流材料;参加管理人培训,进行机构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办理重大商事诉讼案件,或者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的法律文书、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告、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原件、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资产纠纷类案件或事务情况等证明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隐去);
(九)本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本机构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
(十一)本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机构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保证书中应注明所有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评审资格);
(十二)申报材料除报名表外均需统一装订,编制页码,逐页盖章或骑缝章任选其一。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申报机构应于2023年5月19日17时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419室)递交报名表及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资料(PDF格式),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三)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四、评审
(一)评审范围:评审在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申报机构中进行。对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或逾期申报的,或者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予评审;
(二)评审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和其他实际情况审核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评定标准,对申报机构分别审核,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择优确定管理人名册。
五、本次管理人名册名额不超过35家。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联系人:张代亮
联系电话:0915-3832419
联系地址:安康市汉滨区三桥头黄沟路口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4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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