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张教辉:攻坚克难的“铁案”法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29 09:22:29 打印 字号: | |

张教辉,男,汉族,1984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他曾主审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邹某某等3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判决“书”298页、超过19万字。他还审理过“水景湾杀害两姐妹案”“石泉水库抛尸案”“育才路入室抢劫杀人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无论面对穷凶极恶的“杀人狂魔”,还是“街痞”“村霸”;无论是疑难复杂的“骨头案”,还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督办案”,他都毫无畏惧,勇毅前行。

他就是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教辉。

挑重担,勇做大要案件“攻坚人”

“刑事审判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要求严格,而审理刑事大案要案的工作难度更大,是一场集体力、脑力、毅力的较量,需要以更高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来规范自己,以更高的期待和追求来激励自己,以更高的能力和业绩来展现自己”。回顾过往,张教辉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他参加工作18年来,一直奋战在刑事审判一线,始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长期以来形成的严谨、务实、规范、高效的工作作风,锻造了其勇于担当、能打硬仗的过硬本领。

在大案要案审判上,他迎难而上,勇挑重担。主审了“水景湾杀害两姐妹案”“石泉水库抛尸案”“育才路入室抢劫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了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还严厉打击了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等一批特大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全力维护社会秩序、伸张正义,工作业绩突出。

在扫黑除恶战场上,他更是一马当先,冲锋在前。2016年,他主审了安康首例、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邹某某等3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由省委政法委挂牌督办,案情疑难复杂,备受社会关注,共涉及24起违法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达14年,涉及14项罪名,此外,开庭审理还面临着诉讼参与人多,被告人羁押分散、认罪反复,辩护人对抗强,被害人情绪激烈等困难。

为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判,张教辉主动放弃周末休息,加班加点阅卷,对开庭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制定了周密的审判计划和庭审预案,查阅案卷200余宗,观看审讯光盘100余张,连续开庭21天,撰写审理报告40余万字,制作了298页、19万余字的判决书,出色地完成了审判任务,在安康法院审判史上留下了多个记忆深刻的数字。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打响,他再次挺身而出,率先出战,既要完成扫黑办组织协调、信息数据采集报送、线索排查、宣传调研等常规任务,同时还要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监督指导。他先后参与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线索移送反馈、联席会议、督导约谈、案件指导等多项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建立“十项常态化”措施接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期间,他始终保持依法办案的定力,坚持法定标准、法定程序,严格落实“既不拔高又不降格”的要求,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政策等各方面的全面把关,带头承办了“车保姆”“翼龙贷”等一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对案件的精准处理,达到了不枉不纵的效果,为全市扫黑除恶斗争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勤钻研,立做刑事审判“带头人”

“张庭长淬炼的‘一线三查四检’证据审查运用法,是我们刑事法官办精品案、办铁案的黄金法则。”白河县法院刑庭庭长熊英俊在全市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会上有感而发。

张教辉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总结和运用办理大案要案的经验做法,对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反复调查核实证据,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致力于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浩如烟海的言辞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错综交织的通讯记录、银行交易信息等纷繁庞杂的证据,他凝练总结审判经验,创造性提出“一线三查四检”证据审查工作法,用“求极致”的精神和标准把证据审查精细到极致,把事实认定精准到极致。该工作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以更加直观、精细,更突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采纳、运用证据的审判方法,逐步成为全市法院刑事法官的办案“法宝”。

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他刻苦钻研审判技能,积极推进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先后牵头制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工作指引》《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实施办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刑事案件一案一反馈一整改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司法认识和证据标准;积极筹建刑事案件物证室、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等多项制度改革工作落地见效。为推动全市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守正义,甘做司法为民“贴心人”

“两根肋骨骨折、当事人已经和解,还要不要判处刑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肋骨骨折2处以上’属于轻伤二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在审判理论和实务上很容易找到答案的问题,张教辉和审判团队却展开了热烈讨论。

这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上诉案,70岁的陈某与65岁的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扯,曾某将陈某推倒至水里。后陈某将曾某推倒在地,致曾某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积极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并取得曾某谅解,曾某向公安机关表示提起自诉,公安机关遂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又重新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简案不“简”办。如何让这类“小案”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让当事人在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理情相融的审判效果,始终是张教辉追求的终极目标。他带领合议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走访调查群众,深入分析本案追诉的背景和案件的前因后果,全面评析陈某犯罪的手段、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陈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曾某和陈某和解等影响案件判处的情节因素,反复权衡,最终作出了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谢谢张法官,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以后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陈某拿到二审判决时的一句肺腑之言,道出了其感受到的司法温情。

张教辉经常对审判团队说:“刑事案件因矛盾冲突而发,又常因刑事审判而使原有的矛盾更趋激化或产生新的冲突。我们惩治犯罪并不必然等于新老矛盾冲突因此得到化解,甚至有可能因此又滋生新的矛盾。我们必须克服案件多、调解难、压力大等困难,加强附带民事赔偿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在调处自诉人李某某指控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他立足案件事实,从双方当事人利益、愿望、感受等角度出发,耐心倾听当事人意见、释法明理、疏导情绪,通过6次“背对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在调处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故意伤害案中,他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害人经济困难急需赔偿等方面,正确把握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在双方矛盾尖锐、赔偿数额差距大,调解几度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通过明示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动员双方亲属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刘某得以从宽处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这些案件的调处也仅仅是张教辉办理众多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小缩影。近年来,他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先后调处自诉案件14件,同时还通过敦促被告人积极赔偿、协调基层政府为家庭困难的被害人办理低保、对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等方式,累计为被害人争取资金3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槌起落、案卷翻飞间,从书记员到审判员,再到副庭长、庭长,张教辉参与审理和独立承办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无一错案及瑕疵案件。近年来,他先后被省委省政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被省禁毒委、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荣记二等功一次。其所在的刑事审判庭亦被评为全国、全省“刑事审判先进集体”。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