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源: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建新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9强清1号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指定陕西华凌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安康市汉滨区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陕09强清1号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