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源: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建新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李建新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博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陕09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