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我院正在审理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现公开选任案件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现将企业的基本情况、选任管理人的方式等公告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惠康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在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聂国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百货、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用品、家用电器、卷烟、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柜台租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批发零售,饮食服务(以上经营项目由所属分支机构经营)。公司股东:聂国春、聂国兴、聂国珍、聂国斌四人各认缴25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25%,惠康公司于2019年9月停业。截止2022年7月6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惠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81件(包含终本后执恢案件),仅执行完毕6件。惠康公司执行中涉案债务总额达84519979.34元。惠康公司资产情况如下:1.惠康公司银行账户几乎无余额;2.位于白河县的六处不动产均为惠康公司在当地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共计4375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3.惠康公司名下登记有10辆小轿车或货车;4.白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收取惠康公司部分房屋租金尚未分配。
二、报名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报名列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不接受中介机构以联合体形式报名);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含拟委派核心人员)近三年有从事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
(四)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及负面报道等情形;
(五)提交本院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承诺。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有意成为本案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请按照上述要求于2022年11月4日17时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书》《破产清算管理方案》各7份。书面方案须注明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寄送达地址。未提交方案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案管理人的选任。提交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机构的规模、执业年限、主要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团队构建情况;(二)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执业经历和业绩;(三)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四)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的优势;(五)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管理人费用等;(六)社会中介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七)申报机构应当出具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及违法执行职务自愿担责的承诺(单独出具)。
四、确定方式
报名终止日后,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取前8名机构(以报送资料的签名册为准)作为备选机构参加评审,届时本院将成立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评审,最终择优确定并在案件受理后予以指定和公布结果。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安康大道三桥头黄沟路路口
邮编:725000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915-383240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