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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法院宣判一起销售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宁陕法院:周瑞环、靳苓  发布时间:2022-01-13 09:28: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菜刀、鞋垫等物品以及“圣龙肾宝片”“冬虫夏草”等保健物品先后在汉中市佛坪县城、安康市宁陕县城摆摊销售。2021年6月初,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某因销售有害食品被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经检测张某某销售的标识为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圣龙肾宝片”和香港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宁陕法院受理该案后,公诉机关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宁陕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依法对张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一案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作出职业禁止令,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终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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