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紫阳法院对县林业局申请的一起村民擅自采挖瓶兰花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至12月,邓某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林地非法采挖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瓶兰花活体树桩(俗名金弹子)62株,移栽于自家院落,待价出售。2020年12月26日,被紫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扣押其院内瓶兰花活体树桩62株,称重计量为305千克。
紫阳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没收非法采集的62株瓶兰花树桩,并处罚款3050元,但罚款处罚,邓某某一直未履行。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律行为的公信力,紫阳县林业局申请紫阳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陕西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承认其违法事实。
紫阳县林业局依据《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进行行政查处,是行使法定职权,所作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申请执行人紫阳县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所做的非法采集的瓶兰花树桩市场价值2倍的罚款3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