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催收非法债务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来,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晏某因资金短缺向被告人陈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2角,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被告人陈某扣除一个月利息2000元后,实际交付借款8000元。后因借款到期,晏某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多次前往晏某家中,对被害人晏某的家人进行言语威胁,损坏其家中电视机、窗户玻璃、VCD、音响等物品,还通过采取限制晏某等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先后向晏某索要欠款本息合计4万元,并逼迫晏某出具16万元借条一张。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