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如何进一步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陕西安康法院推行的发改案件“双向评查异议反馈”制度,旨在围绕审判权运行核心问题,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要求,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责任体系,进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了全面了解和检验该制度运行情况,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调研组,对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发改案件的评查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执法办案评价由审判质效80分、执行质效20分、加减分项目各12分构成。其中,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及生效案件发改率〔(再审案件改判数+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两项考核指标分别占12分、6分,是审判案件“质”的核心评价指标。近三年来,安康两级法院全面推行发改案件“双向评查异议反馈”制度,案件质效呈现出“四降两升”的特点,即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生效案件发改率、发改案件中的发回重审率、信访投诉率持续下降,发改案件的改判率及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持续上升。在此基础上,安康中院连续三年获评全省法院执法办案评价优秀单位、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连续两年审判执行质效综合评价位列全省第一。具体情况如下:
1.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生效案件发改率均持续下降。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1月至5月,陕西全省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分别为4.57%、4.67%、4.76%,生效案件发改率分别为0.15%、0.16%、0.11%。同期,安康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分别为4.32%、2.27%、1.72%,生效案件发改率分别为0.08%、0.03%、0.02%。作为负项评价指标,2020年和2021年1月至5月,安康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同比分别下降47.45%、24.23%,生效案件发改率同比分别下降62.50%、33.33%,两项指标连续两年全省排名第1位,同时有效带动其他评价指标不断优化。如2020年,安康法院审判案件考核指标中,一审判决案件及生效案件发改率均稳居全省第1位,案件结收比、平均审理时间、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指数均位列全省第2位,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位列全省第3位,民事案件调撤率位列全省第4位,80%可量化的考核指标进一步优化。
2.发改案件的改判比率上升、发回比率下降。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1月至5月,安康法院发改案件中的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改判数占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为48.14%、65.85%、80.53%,发回重审率分别为51.86%、34.15%、19.47%。2020年和2021年1月至5月,发改案件的改判比率同比上升36.79%、22.29%,发回重审率同比下降34.15%、42.99%。可见,发改案件的审理结果呈现改判率上升、发回重审率下降的趋势。
3.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信访投诉率下降。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已不再作为现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但对评估案件社会效果仍具有指标意义。考虑到上述因素,课题组与审管办及信访办公室调取安康两级法院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相关数据,其中,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0.42%、93.31%、94.59%,信访投诉率分别为0.18%、0.14%、0.12%。2020年和2021年1月至5月,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3.19%、1.37%,呈持续上升态势;信访投诉率同比下降22.22%、14.29%,呈持续下降态势。两项指标的变化态势说明安康法院各类案件的社会效果已经持续好转。
二、原因分析
近年来,安康法院在做好案件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基础上,提出发改案件评查实质化、交流精准化、反馈有效化的要求,逐步形成“双向评查异议反馈”机制,明确“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如何用”。在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指导的同时,允许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异议,并由此启动上级法院对自身裁判案件的强制评查。上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书面回复异议法院。
1.坚持双向评查,审慎甄别认定。根据评查标准,将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被本院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评查后分别认定为合格案件、瑕疵案件、重大瑕疵案件、差错案件。由原承办人、合议庭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自查分析,内容包括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每季度组织召开专题专业法官会议,集中听取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对发改案件的自查剖析汇报,形成评查意见。审委会每季度召开发改案件专题会议,听取发改案件自查情况及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按照评定标准形成评查结论。县区法院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有异议反馈的,由该院挑选审判业务专家组成评查组逐案评析。
2.坚持异议反馈,统一裁判尺度。上下级法院可能因裁判理念不一、新证据产生、法律变动等主客观因素对同一案件产生不同认识,“双向评查异议反馈”制度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赋予下级法院对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按照“一案一评析一报告”要求,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异议的,由承办法官撰写包含异议内容及理由的书面报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对改判、发回重审仍有异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反馈观点及理由,听取指导意见。2020年,安康中院对被陕西高院发改的案件逐案评查后,启动异议反馈程序,向陕西高院书面反馈5项异议,同时收到县区法院书面反馈22项异议。
3.坚持奖优惩劣,注重结果运用。注重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评查结果纳入对业务部门的质效考核和法官的绩效考评,差额兑现绩效奖金。将案件评查结论计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按规定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注重评查成果有效转化,在评查中发现亟待解决的典型、新型问题,发布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指导基层法院正确处理同类型案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两审终审制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单向监督,在严格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双向评查异议反馈”机制的价值之一就是启动了上级法院对其发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的强制评查,在严格遵循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单向审级监督的前提下,探索形成一种良性的互补及制衡机制,力求的目标和效果就是裁判差异降低、案件审判质量提升。
三、对策建议
1.提升案件评查的精细度。目前,“双向评查、异议反馈”主要是线下进行,从通报、自查到反馈的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建议在审判系统中将案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的主要信息关联起来,便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掌握案件处理结果,提高工作效率。上级法院应当定期通报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信息,注明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下级法院应建立案件评查库,根据案件特点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明确评查标准和要求。
2.提升案件评查的权威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相对比较集中,在评查中应当集众智、聚众力。抽选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建专业案件评查队伍,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法院开展交互评查。将案件评查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院庭长加强对案件评查的督促指导,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对于存在信访、舆论炒作或其他负面效果的案件,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开展评查。
3.提升案件评查的成果化。增强案件评查成果转化运用,在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通报方式反馈评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对出现的新类型、争议性问题,在讨论研究后以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尺度,完善法律适用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一些多发问题及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裁判能力。鼓励上级法院到下级法院开展讲评、集中指导,形成良性互动,凝聚裁判共识。
4.提升案件评查的导向性。通过案件评查,主要目的是明是非、定责任。对于证据采信、法律条文等方面理解认识的合理差异,以及出现新证据、依法不需承担责任的案件,及时为法官正名,使其卸下思想包袱、减少顾虑。对需要追责的案件,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背后有无不廉不公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将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意见采纳率,特别是经异议反馈的案件,作为二审法官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
5.提升信息化应用的科学性。围绕提升审判质效这一核心目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管用易用的审判管理软件系统,把智能化建设作为驱动法院工作现代化的强大引擎。推进审判管理中心建设,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上下级审判业务交流、法官质效业绩展示的平台和场所,发挥审判管理平台管控和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