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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对一起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司法惩戒
作者:旬阳法院:刘锋强  发布时间:2020-10-10 10:01: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阳县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向某和逾期举证的被告某公司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

旬阳县法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旬阳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方在审理中隐瞒其自2018年3月份起已知悉被告公司2018年2月20日(2018)1号文件内容,并已按该文件内容执行的相关事实,在审理中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被告某公司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后逾期举证,导致诉讼迟延。


旬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司法惩戒,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从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要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向法庭提供证据,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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