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旬阳法院按照安康中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和促进名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贯彻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准确把握司法需求,创新思路,发挥能动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制绳厂与被执行人汝南县某甲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汝南县某乙麻制品有限公司、汝南县某丙麻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执行,立案几天后,全国新冠肺炎全面爆发,被执行人在外地,执行法官又无法外出办案,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和指挥平台委托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危机,急需这笔资金周转,十分焦急。执行面临考验,执行法官经多方打听,得知被执行人在安康市烟草公司有货款未支取,于是多次前往安康市烟草公司协调,要求其协助执行,最终安康市烟草公司将被执行人的货款支付给旬阳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将款项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这起标的近六十万、一度陷入僵局的案件因此得以执结,帮助企业解决了复工复产中最实际的困难。
此次不仅帮助企业执行到了全部案款,还在执行过程中为企业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为其复工复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让企业充分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使企业对战胜疫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更加充满信心。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了营商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