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常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这句话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并非所有的债务法律都支持父债子还。
8月16日,黄某到法庭咨询。黄某称2017年马某向其借款5万元,马某自称用于和儿子小马共同发展养殖业,于是黄某给马某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是黄某与马某,合同中并未约定小马的义务。黄某问到“马某现在年事已高,年近八十,父债子还,能否要求小马偿还债务”。
在本起纠纷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承担责任。因此在这起纠纷中,黄某只能要求马某承担还款责任,而无权要求小马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合同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因此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借款时债权人给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风险。
从法律角度出发,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准确的,即使债务人死亡,债务人子女也不一定要替父还债。父债子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还有效存在;2、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产;3、遗产的价值大于债务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价值超过债务,那么就可以成立父债子还。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