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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公告(受送达人: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29 15:52:42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利县龙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恒,第三人陕西桂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平利县龙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原告平利县龙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平利县龙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及标准化厂房等转让协议书》;2.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恒赔偿平利县龙康商贸有限公司损失,截止2019年4月30日损失为1064万元,以后损失以未付款28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平利县陈家坝绿色产业园贺家沟桥公路西北的4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的厂房;4.撤销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桂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以及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5.陕西桂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将上述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平利县龙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恒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