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日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案,本院做出(2018)陕09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后,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陕0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理费由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漏查了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问题;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已过。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