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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安康“赵健案”一“保护伞”今日宣判!
作者:旬阳法院   发布时间:2019-07-01 09:05:06 打印 字号: | |

 

628日,旬阳法院公开宣判了袁致康徇私枉法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袁致康有期徒刑一年。

 

经旬阳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初,原安康市汉滨区石梯乡派出所所长袁致康,因收取批捕在逃人员赵健之母的礼金和接受他人请托说情,对之前多次组织但抓捕未果的赵健放弃抓捕。2008年后,袁致康在辖区内多次遇到赵健却不将其抓获归案,故意使其不受追诉。2010年后,袁致康工作调整,负责所在公安分局追逃清理工作,其在日常工作和历年专项清理工作中,一直未将赵健清理上网重新追逃,导致赵健长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旬阳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致康身为担负侦查抓捕工作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赵健是在逃犯罪嫌疑人,收取其家属礼金和接受他人请托,而不履行抓捕职责,故意放纵使赵健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致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因放纵、不抓捕赵健,致使赵健有恃无恐、逐渐坐大,在担任石梯镇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把持基层村组政权,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招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恶势力”。被告人袁致康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保护伞”的规定,应当依法严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袁致康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刘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