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旬阳法院公开宣判了袁致康徇私枉法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袁致康有期徒刑一年。
经旬阳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初,原安康市汉滨区石梯乡派出所所长袁致康,因收取批捕在逃人员赵健之母的礼金和接受他人请托说情,对之前多次组织但抓捕未果的赵健放弃抓捕。2008年后,袁致康在辖区内多次遇到赵健却不将其抓获归案,故意使其不受追诉。2010年后,袁致康工作调整,负责所在公安分局追逃清理工作,其在日常工作和历年专项清理工作中,一直未将赵健清理上网重新追逃,导致赵健长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旬阳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致康身为担负侦查抓捕工作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赵健是在逃犯罪嫌疑人,收取其家属礼金和接受他人请托,而不履行抓捕职责,故意放纵使赵健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致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因放纵、不抓捕赵健,致使赵健有恃无恐、逐渐坐大,在担任石梯镇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把持基层村组政权,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招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恶势力”。被告人袁致康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保护伞”的规定,应当依法严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袁致康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