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白河法院巡回至案发地宋家镇双喜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并组织村民旁听了案件审理,通过现场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村民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误区现场进行了纠正。
李某云现年八十一周岁,耳聋眼瞎,并患有冠心病、尿结核疑似脑梗赛等多种疾病,无收入来源且生活不能自理。其育有五子,其中二儿子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小儿子已于2016年因故去世。此前李某云一直随小儿子共同生活,2016年小儿子去世后,另外兄弟三人对李某云赡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李某云无人照料,亦无钱治病。在当地政府及村委会的引导下,2019年5月5日,李某云以三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履行赡养义务。
考虑案件涉及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此类问题是群众普遍接触但仍存在诸多法律误区的问题,为在处理案件的同时起到普遍教育作用,白河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通过与镇村干部及人大代表沟通,决定在案发地双喜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村民代表到庭旁听,另邀请县电视台对庭审情况进行录制报道,以达到广泛的教育作用。
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李某云的诉请,三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大儿子认为其已为上门女婿,分家时并没有分得任何财产,所以其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三儿子认为其家庭困难,没有安全住房,没有条件照料母亲。四儿子则认为其在老家养牛为生,经济条件差,无精力照料母亲。针对三被告辩称,也是农村居民对赡养老人过程中存在的普遍误区,承办法官强调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即子女必须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家庭困难、分家不公、放弃继承权及出嫁女或者做别家上门女婿等为由免除赡养义务,并现场对三被告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三被告当庭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在原告的同意下,三被告对原告李某云的生养死葬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此次以案说法,现场村民也对赡养问题有了准确的认知,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宣传目的。
法官寄语:古训云: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对李某云来说,辛苦养育五子,确落个老无所依的境地,实在让人唏嘘,好在最后其子女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愿意承担赡养责任。现实生活中,这样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并不在少数,受特定的时代及经济条件影响,子女或是可能会认为父母有所偏袒,分家不公而对父母产生不满,或是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儿子)泼出去的水,父母养老问题与自己无关,或是仅仅不想付出精力财力而拒绝养老。但无论什么样的理由,都不是子女拒绝养老的理由,且在赡养老人方面,无论子或是女,义务平等。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给予,同样还有精神上的抚慰,要常回家看看,莫要让自己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