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袁小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春与被上诉人肖珠平、一审被告袁小勇、一审第三人袁若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尹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尹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