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王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并进行公开宣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就其承建的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0891616.1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258元由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129元、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129元。因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