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官的帮助,我们拖欠四年的工钱永远拿不到了。”
原来,2014年薛某某承包了吴某某老家水坪村的旅游工程,陈某某等三人在薛某某的工地施工,工程竣工后,陈某某等三人却迟迟拿不到“血汗钱”,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郧西县及白河县政府上访,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引导陈某某等人通过诉讼方式讨要“工钱”,于2018年12月18日,组织陈某某等三人与薛某某、吴某某调解,薛某某、吴某某承诺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陈某某等三人劳务费共计15000余元。
春节假期结束,上班后,案件承办人对陈某某等三人的案件进行电话“回访”,陈某某等三人表示薛某某、吴某某并未按照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言辞激烈,情绪激动,为化解矛盾,防止陈某某等三人再次非访,同时也为缓解执行局的办案压力,承办人引导三人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立即找到薛某某等人,在阐明法律规定,晓以利害关系后, 2月20日,薛某某主动将筹借的15000余元执行款交到法庭。承办人即通知陈某某等三人领取,于是出现了上述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