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隆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