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把法制观念、法治意识从小根植在青少年学生心中,培育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新一代,旬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庭审搬进神河中学。
在全体师生和学校周围群众300余人的旁听下,公开审理了两起醉驾案。经过庭审,对醉驾人员赵某某、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千元和4千元。
【案件一】2018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绿色金源牌三轮摩托车沿东吕路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吕路63km 320m处时,与相向而行前往神河方向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当场因发生交通事故报警请求处理。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现场勘查中发现赵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82.6mg/100ml,并在旬阳县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后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85.20mg/100ml,属醉驾。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向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二】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陕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旬阳县铜钱关镇水磨村前往旬阳县铜钱关镇沙阳小学,行至赤沙路7KM 500M处,与对向驶来的饶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饶某某当场因发生交通事故报警请求处理。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石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并在旬阳县铜钱关镇中心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后经检验,石某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04.58mg/100ml,属醉驾。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向饶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向对方车主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这场庭审是在校园操场上进行的,但是现场秩序井然。
整个庭审过程中,旁听学生们表现得严肃而安静,许多学生还认真做了笔记。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被告人陈述,学生们对庭审、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上了一堂直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法官提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此法官告诫驾驶员朋友,应清醒认识醉驾的危害性,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源头上消灭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