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贺某某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向法官出示微信转账记录,当主审法官拿到贺某打开的手机,在观察转账记录时发现屏幕上方小横条上有数字在记录着时间,一点开就录音。因贺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相关规定,擅自录音,手机被当场暂扣并对录音进行了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训诫。庭审后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贺某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表示歉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写下悔过书。
主审法官认为,近年来汉阴县人民法院推行了一系列阳光司法举措,包括“法律五进”、巡回开庭、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公网直播开庭、微博直播开庭、公众号宣传、法院“公众开放日”等形式和活动,在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以外,一律欢迎符合规定的广大人群前来法院旁听案件庭审。但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庭是行使司法权解决纷争的神圣之所,法律是神圣、权威、公平的,是不容侵犯的,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的纪律,不容践踏法律的尊严。全体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任何在法庭上任性妄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轻者将受到警告、训诫,重者将会依法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