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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领导带头办难案,副院长开庭下基层
作者:石泉法院 姜凯涛  发布时间:2018-05-14 11:08:03 打印 字号: | |

 

法院院长巡回办案成为新常态,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511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朴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石泉法院饶峰法庭开庭,担任审判长的是石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振涛。

 

本案涉及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朴某某系夫妻关系,朴某某向本案被告张某借债500余万元用于矿山投资。但因为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失败,无力偿还此笔款项,张某于2016年向石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朴某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因朴某某未履行判决,张某向石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朴某某名下的几处房产。朴某某之妻王某某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以自己对朴某某所欠债务毫不知情,其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封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单方债务为由,向石泉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同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使案件执行程序尽快进行,同时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基层法庭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司法指导,石泉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黄振涛勇挑重担,担任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开庭前,黄振涛副院长认真阅卷、完善庭审提纲、召开庭前会议。庭审过程中,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基本厘清了有关案情。本案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之后择期宣判。

 

据悉,今年以来,石泉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办案数量要求,并且提出院领导要敢于迎难而上,主动审理疑难重大案件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这次黄振涛副院长走进基层法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仅有利于此件较为复杂的案件审理工作,也为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带了个好头,形成示范带动,树立标杆,进一步提升法院整体办案水平。

 

法官讲法:一、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刘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