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陕县法院对受理的一起两兄弟争夺父母遗产的遗嘱继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哥哥李华要求弟弟李明按照其母亲遗嘱继承两套住房的诉讼请求。
李华和李明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共生育5个子女,其父亲继承了叔父的四间土墙房屋。1992年,李明将该房屋及土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其父亲修建七间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1年其父亲去世后,经过亲戚和基层组织的见证,其母亲由李明赡养。2012年县城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李明与开发商签订了《土地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协议约定李明用其父亲的七间房屋及土地建设用地置换门面房四间和住房三套,同年李明又与另一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协议约定李明用已办证的四间土墙房及场地置换住房三套及门面房三间。协议签订后,李明取得了用自己办证的四间土墙房及场地置换的住房三套及门面房三间。用其父亲的七间房屋及土地建设用地门面房四间和住房三套的协议,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进行开发,未进行置换,房屋和土地还保持原状,李明并未取得四间门面房和住房三套。2013年,其母亲在法律服务所的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由其中一人代书,立下遗嘱将房地产开发置换的住房两套给李华所有,其余门面房四间、住房两套给李明所有,两名法律工作者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其母亲由于不会写字在代书遗嘱上捺印,法律服务所对遗嘱代书过程进行了录音。2015年,母亲去世后,李华与李明多次协商无果后,遂起诉到法院。
宁陕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和李明父亲继承了叔父的四间土墙房及场地,1992年李明将该房屋及土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已变更为被告李明所有,不再属于其父母的财产。其父亲修建的七间房屋属于和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其母亲所有,其父亲去世后,另一半由其母亲和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属于其母亲和五个子女的共同财产,并不全部属于其母亲所有。其母亲的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写并由一人见证,其母亲由于不会写字其捺印视为本人签名,该代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母亲的遗嘱处分了部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应当认定遗嘱部分无效。虽然母亲立下了遗嘱,将房地产开发置换的住房两套给李华所有,其余门面房四间、住房两套给李明所有。但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进行开发,李明并未取得四间门面房和住房三套,其母亲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存在,遗嘱内容无法实现。李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李华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