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界畔因地形、历史及人为等原因,存在林权证记载的面积、四至界畔与现实不符,最终导致大量矛盾纠纷出现。3月29日,白河法院茅坪法庭巡回到案发地就地审理化解了一起因林权界畔不清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陈春和吴春系茅坪镇红征村同组村民,双方均在小地名“范??”各有林地一处,双方林地东西相连,其中陈春林地位于吴春林地东侧,陈春林权证上记载西边与吴春以“梁子”为界,而吴春林权证书上记载东边与陈春以“沟”为界,导致双方存在约0.8亩林地存在争议。2018年1月、2月双方在争议地块砍伐约90棵树(其中吴春砍伐40棵、陈春砍伐50棵),双方各执一词,经镇村两级组织调解无果。陈春以承包经营权受侵犯为由向白河法院提起诉讼。
3月29日,白河法院茅坪法庭依法巡回至争议林地开庭审理此案,通过现场勘查,及查阅村委会保留的双方原始林地档案材料,经过对比识别及指认,认定吴春林权证书中记载以“沟”为界属于笔误,并认清双方的界畔就是以“梁子”为畔。此时吴春如梦初醒,认识到自己侵权行为,并请求法庭进行调解。最终,在镇村的共同参与下,法庭在原有界畔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畔指界,该起因林地界畔不清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圆满得到化解。陈春原谅吴春的侵权行为,并放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就如陈春在调解中所说:“我虽然放弃向吴春主张赔偿,但我们之间界畔清楚了,这个值!”(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