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为陕西岚皋县民主镇人。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至今,陈某某先后多次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触犯刑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现场,审判长熟练驾驭庭审,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到合议庭评议案件,都严格按照规范庭审的程序进行。经审理,岚皋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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