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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和解促公正和谐司法
作者:唐德生  发布时间:2015-05-13 15:34:09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简易、快捷的执行方法,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团结稳定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从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从进一步加强执行和解制度入手,更新执行理念,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方式,大力推进执行和解工作。

  为了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社会大众所了解,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转变思维模式,应当将和谐司法理念引入执行工作之中,在执行理念上实现由原来的“粗放式安排、经验型宣传、强制性执行”向“文明式引导、规范性教育、人性化和解”的转变,以重调解少强制为原则,从教育疏导入手,始终坚持“沟通从心开始”,实现“零距离”服务,面对面的与当事人在语言上沟通,在心灵上感应,在情感上互动,不厌其烦,耐心解释,不放过任何一次调解机会。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努力打消被执行人侥幸赖债的念头,有效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努力促成执行案件和解结案。

  当前,加强执行和解要注重提高执行人员业务和文化素质,增强对执行工作的敬业精神,确立对执行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执行人员不要单纯讲求结案,强制和解,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做适当引导,提供相关咨询,使和解协议真正成为“双边”协议,同时抓好执行人员廉洁执法教育,坚决杜绝个别人办关系案、人情案和不廉洁情况的发生。为了提高执行和解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改变过于积极或消极的做法,把握好限度,既不能为了提高结案率强迫当事人和解,也不能在和解中无所作为,要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高说服教育能力,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此达到服判息诉、稳定社会的目的,力促社会和谐。

  全面促进执行和解还要讲究执行策略,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对一些“老赖”的执行,通过采取媒体曝光,以及压缩其生存空间等手段,促使自觉履行。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通过采取悬赏执行,提高申请人和案外人提供线索的积极性,保证执行工作正常开展。对一些涉府、涉村的执行案件,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参与,营造上下一心同解执行难的良好氛围。对于因资金周转不畅,造成暂无履行能力的企业,则采取“放水养鱼”的工作方法。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推进阳光执行、公开执行,采用以物抵债、租赁权抵债、劳务抵债、股权转让、经营权拍卖等方式,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社会公信力。强化文明执法意识,把释明权引入执行程序,用换位思考的办法化解冲突,耐心做好当事人和解工作。当前和今后时期,我们要认真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全面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圆满完成党赋予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神圣职责。

(作者系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
来源:安康法院网
责任编辑: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