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刘俊、周彦兵、姬小佳等三个盗窃团伙,涉嫌盗窃犯罪案件在旬阳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罚金。城区近百名群众旁听了宣判活动。
经查明,被告人姬小佳、蔡小宁、刘锴栋、贺宝宝、杨新民等五人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七次从西安流窜至我县和石泉县,盗窃摩托车23辆,价值15万余元;被告人刘俊、郑立秋、张伟、胡伟松等四人自今年2月份以来,先后13次在我县、汉滨区、岚皋县,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盗取现金9690元;被告人成英善2000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于2011年12月31日伙同他人从汉滨区窜至我县甘溪镇袁湾村,盗得一头价值5800元的耕牛;被告人周彦兵、李雅文于2012年4月10日,从湖北省仙桃市出发,沿途在山西省太原市和陕西省延安市、西安市和我县等地作案十余次,共盗得现金、财物共计7700余元;被告人刘德群于2012年5月19日凌晨窜至旬阳城关镇草坪社区五组,将他人的一辆价值5600元黑色跨骑摩托车盗走。
法院经审认为,上述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采取撬门入室、撬锁等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各被告人的盗窃数额、犯罪手段、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姬小佳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蔡小宁、刘锴栋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处贺宝宝、杨新民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共计十二万元的罚金。判处刘俊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郑立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张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胡伟松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成英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周彦兵有期徒刑年、李雅文有期徒刑年,判处刘德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