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一般都是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通常情况下,人们会对陪审员的感觉是“陪而不审”。这种做法往往浪费了陪审员在案件处理中的价值。其实,只要善于借助陪审员非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用好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当地较高的社会威望,去助力案件调解,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汉阳法庭在2012年8月31日的一个开庭审理的棘手纠纷,能得到顺利化解,陪审员功不可没。
原来,女方史某老家在咸阳市,在1999年的时候认识了安康市汉阴县人胡某。2001年即生育了女儿胡某荧,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胡某到史某老家后才发现并不是史某描述的拥有较好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且在婚后发现两人个性相差很大,平日生活琐事导致的矛盾不断积累,矛盾无法调和。
原告史某于去年向法庭起诉离婚,但除了口头简单描述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发现史某离婚态度坚决,毫不妥协。而胡某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说了些威胁妻子史某的话语。矛盾尖锐,因史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且法庭为防止矛盾激化,和双方都谈了话之后,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妻子史某再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在开庭及调解过程中可以发现胡某经历了去年的缓冲,不听说劝,对妻子史某情绪激动的情形比去年好多了。但史某父亲怕女儿受到胡某的伤害,两次均陪同来汉阴。去年就在出法庭门口时胡某堵住并纠缠史某父女两人,被审判长斥责后才化解。今年在庭审前调解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孩子问题,都主张抚养权。史某认为小孩从出生直到现在都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已经和自己及娘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坚决主张自己的抚养权。而胡某认为自己和妻子的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彻底破裂程度,不能离婚。因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协议。
庭审后,邀请了陪审员王奎堂同志参与调解。他说他其实和被告胡某是一个村的。他知道被告的顾虑是啥,其实被告也知道婚姻无法挽救了,但他实在想要抚养自己的女儿。我们把胡某叫到办公室直接切入重点。胡某就向我们坦白了自己的内心想法,认为自己和女方年龄相差太大,史某30岁出头,而自己已经40多岁了,什么都没有,只有孩子是自己的精神支柱。并且自己今后再次生育的可能性极小。所以主张抚养孩子于法有据。经过协商,达成了一个协议:一是离婚,二是女儿归胡某抚养,但允许女儿在史某处生活,胡某不得违背女儿意愿强行将女儿带到自己身边生活,女儿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皆大欢喜!
当史某接到法院的调解书后,其父亲紧紧的握住审判长的手,激动的说:“谢谢法官,你们让我在汉阴有了家的感觉,以前我总害怕我是外地人法院会偏袒对方,对方也会欺负我你们会视而不见。但后来才发现我的怀疑是多余的,汉阴法院的同志办事很有耐心,很有公心,很有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