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三起酒驾入刑案件,现场座无虚席,县交警大队及社会各界人士30余人参加了旁听。这是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宁陕法院审理的首起“酒驾”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最高罚金为2000元。
2011年5月6日、8日、11日,被告人程某、蔡某、余某分别醉酒驾驶摩托车、桑塔纳在宁陕县关铁路、关池路、江口街被执勤民警查获,其中蔡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自己受伤,经抽血鉴定,三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均达200mg/100ml以上,均属醉酒驾车。
庭审中,公诉机关结合当前全国各地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惨案及因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案例对三被告人进行了当庭教育,三被告人纷纷向法庭表示,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伤害后果,也会伤害到家人和社会,经过这一次的教训,自己以后坚决要做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还要不断的告诫身边的亲朋好友,向他们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以免一杯酒造成终身悔恨,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处罚结果,他们都欣然接受,以此作为对自己行为的严厉惩罚。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对自己行为的后悔,且社会危害性不大,遂对本案做出如上判决。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表示庭审不仅仅是通过法律惩罚被告人的罪行,而是想通过打击犯罪来最终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防范交通事故,构建安全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既是文明驾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对驾驶人员的要求,一个驾驶人员只有真正负担起社会责任来,酒驾和醉驾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