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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官判后答疑收效良好
作者:旬阳法院 黄强 荆秀琴  发布时间:2011-09-13 09:12:25 打印 字号: | |
合议庭法官以及监察干部对被告进行判后答疑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99日,根据当事人申请,旬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是指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申诉、申请再审期限内,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疑问的,原审判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就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20101018,旬阳法院以 [2010]旬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张某乙对判决不服,向安康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1329,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民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张某乙仍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并提出判后答疑申请。

99,旬阳法院原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以及监察干部对被告张某乙进行了判后答疑。解答疑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就张某乙提出的‘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是否是见证人?原判对该案所涉及的自留地二块和柏树杷,认定为1990年分家已经分给张某乙的依据是什么?’等问题,耐心、详尽地作了回答,并就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向张某乙进行了解释、说明,帮助其正视判决结果,引导张家国通过法律或社会认同的其他正常途径表达不服判心理。最后,张某乙表示,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疑问,予以释怀,没有其他疑问,并表示对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没有意见。(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安康法院网
责任编辑: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