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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法院对家庭虐待案发出“人身保护令”
作者:汉滨法院 郭瑾 陈扬杰  发布时间:2010-11-10 22:49:45 打印 字号: | |

1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李菊(化名)诉被告杨波(化名)、李花(化名)虐待一案的当事人,发出了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禁止两被告杨波、李花对原告李菊实施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行为。

汉滨区五里镇农民李菊与次子杨波及儿媳李花共同生活。2010217日,李菊被杨波殴打致右臂粉碎性骨折和胸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2010423日,杨波用绳子捆绑住母亲李菊的手脚,拿走其身份证及靠拣破烂积攒的1.4万元存折;201065日,被告杨波抓住母亲李菊头发从四楼拖至一楼,致其昏迷。后又将大门门锁换掉,致李菊无法进门而流浪街头。二儿媳李花亦经常对公婆李菊虐待、辱骂、殴打、威胁。

受害人李菊在极度恐惧中于2010 114日向该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二儿杨波及儿媳李花停止对其的虐待、殴打、辱骂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该院审查后,依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于115日迅速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据悉,在该院“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杨波及李花立即停止了虐待母亲李菊的行为。

来源:安康法院网
责任编辑: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