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实施以来,旬阳法院对审理的几起涉暴婚姻案件及时发出 “人身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撑起“保护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合议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予申请人陈子彦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申请次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鲍远波对申请人陈子彦实施暴力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侵害行为。如违反人身保护令,将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申请人陈子彦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在向被申请人鲍远波送达“人身保护令”时,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促使被申请人鲍远波对其施暴行为进行深刻反思,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同时,被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遵守法院禁令,不再对申请人陈子彦实施家庭暴力,倍加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并向申请人父母赔偿了全部财产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