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经验交流
旬阳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撑起“保护伞”
旬阳法院发出全省首份诉前紧急“人身保护令”
作者:旬阳法院 刘锋强 黄强  发布时间:2010-10-25 17:10:16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实施以来,旬阳法院对审理的几起涉暴婚姻案件及时发出 “人身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撑起“保护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8月12,旬阳县棕溪镇青年妇女陈子彦以其夫鲍远波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整日惶恐不安,缺乏人身安全感为由,向旬阳法院申请诉前紧急人身保护令。受理申请后,经该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审查查明,申请人陈子彦与被申请人鲍远波于20045月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2007年登记结婚后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年初,申请人陈子彦要求外出打工,被申请人鲍远波认为子女尚幼,需要申请人照顾家庭,不同意申请人外出打工,双方意见分歧。75,被申请人鲍远波将在西安打工的申请人陈子彦接回旬阳老家。随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申请人陈子彦被数次致伤。728,申请人陈子彦再次离家前往西安打工。被申请人鲍远波在前往陈子彦娘家沙阳乡找寻申请人时,砸坏申请人父母家门锁入室,毁损电视机、电话机等室内财产。

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合议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予申请人陈子彦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申请次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鲍远波对申请人陈子彦实施暴力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侵害行为。如违反人身保护令,将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申请人陈子彦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在向被申请人鲍远波送达“人身保护令”时,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促使被申请人鲍远波对其施暴行为进行深刻反思,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同时,被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遵守法院禁令,不再对申请人陈子彦实施家庭暴力,倍加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并向申请人父母赔偿了全部财产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安康法院网
责任编辑: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