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法院网讯
原告陈荣安之女陈花(女,15岁,化名)与被告彭军(男,15岁,化名)、周艳(女,14岁,化名)均是吉河镇九年制学校在校学生,均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
事件发生后,吉河镇九年制学校向原告支付2万元慰问金。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吉河镇九年制学校、彭军及周艳的家属协商无果后,于2010年2月向汉滨区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7990.8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彭军、周艳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为教育更多的学生从此案中吸取教训,该院遂决定在吉河镇九年制学校内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活动结束后,合议庭法官以案说法,向旁听的师生群众讲解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师生要知法、懂法、守法,在场的师生对法院审判进校园表示欢迎,并希望法院以后能多举办这样的下乡送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