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审判“五进”工作。
2009年11月,被告李谋山雇佣原告卜友贤在给被告吴前刚建房过程中,原告卜友贤不幸摔倒受伤致三级残废。后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原告卜友贤于2010年3月向汉滨区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考虑到原告系残疾人,行动不便,于是决定在原告家院坝开庭审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书面征询了旁听群众意见,并以案释法向旁听的村民讲解了农村建筑承包工程中有关法律知识,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