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是邻居,仅一墙之隔,平素关系甚好。双方相继修建起了楼房,因地理位置特殊,双方房屋的排水系统都存在缺陷,适逢暴雨季节,雨水就会流入家中,给生活带来不便。为了减少雨水进入家中,原告独自对排水设施进行了修整,被告认为原告的做法将导致大量雨水进入其家中,于是将双方共同通行的道路堵塞。原、被告为此发生争执,矛盾纠纷一度发展到刀斧相见的程度。在派出所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一人竟扬言要用暴力解决问题。此事先后经派出所、镇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均未果。
石门法庭受理此案后,审判人员就地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法官向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规定:“相邻不动产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这一原则要求邻人之间和睦共处,任何一方都不得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审判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过错是非,言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调解,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立即予以改正,被告将堵塞的道路恢复通行,原告将不当的排水设施铲除。一场即将酿成血案的矛盾纠纷,在石门法庭审判人员的努力下,用了不到24小时时间即得以化解。
岚皋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实践活动中,以审判“五进”为抓手,加大巡回办案的力度,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大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