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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促和谐
作者:李芳梅 邬一波 党英明  发布时间:2009-12-23 15:26:51 打印 字号: | |

石泉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促和谐

  近年来,石泉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狠抓司法调解工作,将司法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全面提升和谐司法能力和水平,妥善调处了一大批难缠案件。今年前11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15件,审结658件,调解撤诉474件,调解率达73%,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了诉讼时间,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牢牢抓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判决前各个环节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当事人要求立案时,法官就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调解。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在开庭之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时,详细询问每位当事人,了解双方基本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其中意见分歧不大、矛盾不太尖锐,双方居住在同一村或相隔不远的案件,当即做当事人和解工作。双方居住较远,不便当即调解的案件,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理清争议焦点,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进行先期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当面达成和解意见。对于案件必须进入审判程序的,法官又把调解引入庭审阶段,在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求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在宣布休庭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宣告前仍可以和解,要求当事人慎重考虑,如果愿意调解,随时可以告知法官,极大提高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该院特别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艺术和方法,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性格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教育疏导工作,积极探索总结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譬如,该院所辖池河法庭推出的四心调解法迅速在全院得到推广。四心调解法即: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曲直有公心。该院将这些调解方法运用到审判实践当中,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最佳效果。同时,该院在处理案件中推行庭前、庭中、庭后三位一体调解法,突出庭前调解,加强庭中调解,重视庭后调解。以四步调解化解纠纷,即坚持在立案前指导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诉讼中首选调解,宣判前再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该院还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参与调解,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形成了大调解的局面。基层法庭还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村组的基层三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职能作用,使民间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就由组、村、乡镇三级连续调解,把许多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搭建起覆盖面广、联系顺畅的调解体系。譬如,该院今年在处理黄某诉其五子女赡养纠纷一案时,通过邀请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信访局、社区有关负责同志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起商议协调,通过双方当事人深入交流和沟通,多部门联手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了多年积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黄某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双方都很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该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的对策,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处理方法,同时不断提高执行案件的和解处理能力,竭力使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通过沟通和协调得到妥善解决。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的45起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35件,调解率达78%以上。同时,该院有9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通过协调方式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据悉,近两年来,该院新收执行案件197件,执结144件,其中执行和解114件,执行和解率达到79%,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许波